2022年网络货运管理办法迎来新修订,行业的新优势即将揭晓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1-09-30
2021年是中国网络货运平台上市元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数字化时代。网络货运发展有目共睹,它的兴起不仅提升了物流综合效益,也推动了我国物流业向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发展。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网络货运也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期。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壮大,绝不是闭门造车就可以完成的,而如何让网络货运在大数据环境下得到更好的推广已经成为这个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突出优势也亟待向大众展示。
由于没有地域的限制,平台经济有了无限的扩展空间,吸引集聚了几何级增长的货物或服务提供者参与其中。这些货物或服务提供者虽然发生纳税义务,但由于大都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仅需要在相关平台进行简单注册,即可成为平台经济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商。税务机关获得此类信息的困难较大,影响了税务机关及时准确认定纳税主体并征收相关税款。
比如,网络货运企业的运输业务是按照运输业征税还是按照代理业征税?平台企业在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又以道路货运经营者的身份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其实质上是代理中介组织与传统货物运输业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因此征纳双方一直对征税对象的界定存有争议。直至2016 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 号)将无车承运确定为交通运输业务,才使征税对象得以明确。
因此,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营商的业务经济活动性质需要借助相关部门或是相关法律进行确认,才能进一步明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进而对其进行税收征管。
再比如,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承诺对货物的安全负责,运输完成后向货主收取运费,又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平台企业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完结纳税义务。而作为平台企业的会员——实际承运人,绝大多数为自然人,其收取的平台企业支付运费则很少进行纳税申报。
主要原因是平台会员常住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相关收入情况,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平台企业掌握情况但又不具有管辖权,税收法律法规亦没有明确平台企业的扣缴义务,因此造成这部分收入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这不仅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更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货运的交易方式由信息过渡到信用,客户可以在线上完成所有的交易支付的环节,更有效地保证资金的安全。每次将运费支付给平台之后,平台会将货物交予实际承运人承运,当运输任务成功完成,平台与承运人结算运输款项。通过这样的流程,可以减少骗货、司机临时跑路或者运输款项丢失的问题。
除此之外,有了平台,可以监测交易数据的稳定性,反映企业基本运营状况和盈亏数额,网络货运平台中的数据如订单信息,车辆轨迹,支付信息等能够相互印证,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可信度。网络货运平台通过诚信管理,根据行业的特点,增设对业务品质标准和满意程度的评价功能,实际承运人与货主企业可以真实对接、相互评价,树立良好的品牌口碑,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加强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增强平台粘性,引导各方与平台均进入良性的规范的发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