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多、监管差,互联网利用“超级监管”将网络货运平台分级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1-11-02
因为网络货运试运营接近了尾声,小编近日走访了各个省、市、交通厅等地,了解到国家对于网络货运未来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决策部署:针对网络货运平台参差不齐的现状,互联网平台监管出现了新的政策:
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落实责任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分类分级:六大类、三级别
《分类分级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拟划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六大类。
网络销售类平台包括综合商品交易类、垂直商品交易类、商超团购类等;生活服务类平台包括出行服务类、旅游服务类、配送服务类、家政服务类等;社交娱乐类平台包括即时通讯类、游戏休闲类、视听服务类、直播视频类、短视频类、文学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行业被纳入了社交娱乐类平台。直播即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利用互联网及流媒体技术进行直播的平台。短视频即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短视频内容推送的平台,包括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访、公益教育、广告创意、商业定制等主题。
另外,信息资讯类平台包括新闻门户类、搜索引擎类、用户内容生成(UGC)类、视听资讯类、新闻机构类等;金融服务类平台包括综合金融服务类、支付结算类、消费金融类、金融资讯类、证券投资类等;计算应用类平台包括操作系统类、手机软件(APP)应用商店类、信息管理类、云计算类、网络服务类、工业互联网类等。
与此同时,按照用户规模等,《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划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 中小平台三级。
其中,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按此标准,网络货运等分属不同体量,将按照大型平台、中小平台管理;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等App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
大型平台指同时具备较大用户规模、较广业务种类、较多业务范围、较高经济体量和较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中,较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较广业务种类,即平台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较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较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中小平台指具有一定用户规模、有限业务种类、有限经济体量、有限限制能力的平台。
超大型平台,匹配“超级监管”
《落实责任意见稿》提出的35条要求涉及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风险防控、安全审计、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促进创新等各个方面。其中,13次提及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担当的义务与责任。
具体来看,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安全审计、促进创新九大方面需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数据、技术等优势,在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平竞争时,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提供的非公开数据。这些平台经营者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要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针对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等,《落实责任意见稿》提出,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平台经营者应当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的名单与联系方式。
2020年11月,某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爆雷,成为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这类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该平台的虚开风险足以为网络货运平台敲响警钟:平台应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确保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络货运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就是因为网络货运平台这样的“不良之风”,互联网监管平台才会“出此下策”,超级监管固然严格,当更是为了还互联网,网络货运一个干净的空间。小编今天就讲到这了,希望能够带给你更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