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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安排,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和《河北省交通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交运〔2020〕165号)规定,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对提交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现将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