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古雷开发区关于支持商贸行为行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一、平台企业
(一)电商企业
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贸易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销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跨境电商企业除外)且比上一年度增幅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纳统且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同)按当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含纳入统计的奖励)。
支持重点电商载体建设。对重点电商载体,按照年度投资总额(含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企业入驻、品牌宣传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网络货运企业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支持
网络货运企业统一办卡、统一购油、统一开票,依法依规取得货物运输车辆燃油进项发票,并协调国有石油经营企业在供油协议价格上给予优惠。对在我区注册的
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专用发票,季度发票纳税额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5%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1.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季度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的奖励金额;每季度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奖励不累加。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5)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6)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纳税申报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
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由区本级财政负担。对全区商贸行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商贸行业企业(以上年度全国排名前五位、国际排名前十位为准)在我区投资平台企业、规上限上企业、物流快递业、航运业等相关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企业享受以上的政策奖励,纳税信用等级需达到B级以上(含M级),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古雷开发区的、不在古雷开发区纳税的、未取得必须的行政许可的不予奖励。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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